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主要规定
共用对讲机是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或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等共用406.21-407.70MHz频段内规划的120个(12.5kHz信道间隔时)/240个(6.25kHz信道间隔时)同频单工信道,按照额定功率配置进行一定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
合规设备选择
用户在采购或使用共用对讲机时,应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工信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共用对讲机将无法取得行政许可。建议拟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的用户在采购设备时做好以下两项查验,避免法律风险和确保设备合规使用:
一、查验型号核准证:用户采购共用对讲机时,应当选择已取得工信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具有型号代码“CMIIT ID”)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一般标注在设备铭牌,用户可自行登录工信部官网进行验证(型号核准结果查询网址https://ythzxfw.miit.gov.cn/jgcx/index.html)。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型号核准证与共用对讲机名称、类别、指标等不符的设备,无法办理电台执照。
二、查验特定标识:共用对讲机必须在显著位置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字样(确因机身尺寸过小的,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在屏幕上醒目标识)。用户采购时可以打开对讲机,查看机身或屏幕上是否有醒目的标识。如果未发现“共用对讲机”标识,可以联系制造商或销售商,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行政许可要求及条件
1、管理要求
共用对讲机频率参照公众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无须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但应向共用对讲机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2、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②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③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3、申请材料
根据《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0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共用对讲机设置、使用许可,应提交如下材料(部分申请材料参考模板详见附录):
①设置、变更共用对讲机许可申请表;
②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③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及拟开展业务基本情况;
⑤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4、许可办理流程(以浙江省为例)
单位或个人拟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共用对讲机的,可使用单位法人账号或个人实名认证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依次选择“省级部门服务-省经信厅-行政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置、变更共用对讲机许可”办理共用对讲机无线电台执照。按系统指引上传完整申请材料,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