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对讲机违规使用风险
明确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的法律风险及违规责任,相关单位与个人须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合规使用负面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单位、个人在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时严禁以下行为:
①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
②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
③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
④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
⑤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⑥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2、违规使用法律责任
单位、个人在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罚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