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对讲机信道划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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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上对讲机信道划分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4 年版,后续以最 新版本为准)附录18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规定》,150MHz 频段水上移动业务共划分了 82 个信道,具体 的信道划分和用途要求如下:

表4-1水上对讲机信道划分明细表

备注:
注4.1:除第06、13、15、16、17、70、75和76信道外,本表中的各信道,根据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间达成的特 别协议,也可用于直接印字电报、高速数据和传真的传输。
注 4.2:第 06、70、16、AIS1 和 AIS2 信道亦可用于航空 器电台,以便进行搜救工作和其它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第70、AIS1和AIS2信道亦可用于为增强航行安全,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和/或AIS技术的
注 4.3:第 15 和 17 信道也可用于船上通信,但 e.r.p.不得 超过 1W。
注 4.4:第 09、72 和 73 信道可供轻便飞机和直升飞机与 船舶或参与水上主要支援作业的海岸电台进行通信。
注 4.5:第 70 信道专用于遇险、安全和呼叫的数字选择 性呼叫。
注 4.6:第 13 信道指定用作世界范围内的航行安全通信 信道,主要用于船舶间航行安全通信。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 国内规章,此信道也可用于船舶移动和港口操作业务。
注 4.7:AIS1 和 AIS2 信道用于能在世界范围内运行的自动识别系统(AIS),此类使用应参照最新版本的ITU-R M.1371建议书相关规定。
注 4.8:可以作为单频信道使用,但须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协调。作为单频信道使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这些信道的低端频率可由船舶和海岸电台用作单频信道。
②这些信道高端频率的发射限于海岸电台。
③如果主管部门许可且国内法规具有具体规定,则这些信道的高端频率可由船舶电台用来进行发射。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以避免对信道AIS1、AIS2、ASM1和ASM2造成有害干扰。
注4.9:这些信道上的发射限于海岸电台。如果主管部门许可且国内法规具有具体规定,则这些信道可由船舶电台用来进行发射。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以避免对信道AIS1、AIS2、ASM1和ASM2造成有害干扰。
注4.10:除自动识别系统(AIS)外,第 75、76 信道的 使用应仅限于与导航有关的通信,并应考虑一切预防措施, 通过将输出功率限定至 1W,避免对第 16 信道的有害干扰。
注4.11:使用信道10和11时,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来确保第70信道不受有害干扰。
注4.12:根据ITU-R M.2135 建议书的最新版本,水上移动业务将信道2006指定用于使用AIS技术、而不用于增强航 行安全的B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备。B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 备发射机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限于100mW且天线高度不得超过海平面1米。这一频率亦可用于水上移动业务 未来应用或系统(如新的AIS应用、人员落水系统等)的试验性使用。如获得主管部门授权为试验性使用,此类操作既不得对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包括B组自主水上无线电设备)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要求它们提供保护。
注4.13:157.1875—157.3375MHz和161.7875—161.9375MHz频段( 对应于24、84、25、85、26、86 、1024 、 1084 、 1025 、 1085 、 1026 、 1086 、 2024 、 2084 、
2025、2085、2026 和 2086 信道)被确定用于 VHF 数据交换 系统(VDES)。最新版 ITU-R M.2092 建议书对 VDES 的地面 和卫星部分作出描述。这些信道不得用于馈线链路。可通过 将上述 25kHz 的多个相邻信道合并,形成 50、100 或 150kHz 的信道。信道的使用要求如下:
①1024、1084、1025和1085信道被确定用于船对岸、岸对船和船对船通信,但在不对上述通信施加限制的情 况下,也可用于船对卫星和卫星对船通信。
②2024、2084、2025和2085信道被确定用于岸对船和船对船通信,但在不对上述通信施加限制的情况下,也可 用于船对卫星和卫星对船通信。
③1026、1086、2026和2086信道被确定用于船对卫星和卫星对船通信,不可用于VDES的地面部分。
④24、84、25和85信道被确定用于船对岸和岸对船 通信。
VDES的地对空部分不得对运行在相同频段的地面系统造 成有害干扰,不得要求其予以保护,亦不得限制其未来的发展。
2030年1月1日之前,24、84、25、85、26 和 86 信道亦可由主管部门依据其意愿用于最新版ITU-R M.1084建议书所述的模拟调制,前提是不对使用数字调制发射的水上移动业务其它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寻求其保护,并须与受影响的
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注4.14 :157.0125—157.1125MHz和161.6125—161.7125MHz频段(对应于80、21、81和22信道)被确定用于最新版ITU-R M.1842建议书所述、使用多个25kHz连续信道的数字系统。157.1375—157.1875MHz和161.7375—161.7875MHz 频段(对应于23和83信道)被确定用于最新版ITU-R M.1842建议书所述、使用两个25kHz连续信道的数字系统。157.125MHz和161.725MHz频率(对应82信道)被确定用于最新版ITU-R M.1842建议书所述数字系统。
注4.15:在157.1375—157.3375MHz和161.7375—161.9375MHz频段(对应于23、83、24、84、25、85、26和86信道),进行数字调制发射。
注4.16:经与受影响主管部门协调,这些信道可用作单 频或双频信道。
注4.17:信 道 ASM1 和 ASM2 , 用 于 最 新 版 ITU-R M.2092    建议书所述的特殊应用报文(ASM)。
注4.18:1027、1028、87 和 88 信道作为单频模拟信道用 于港口作业和船舶移动。
二、水上对讲机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本节技术要求仅适用于水上对讲机,不适用AIS、VDES等其他水上移动业务。

(一)工作频率范围
156.025—157.425MHz;
160.625—160.950MHz;
161.500—162.025MHz。
注:以上频率范围的起始频点均为中心频点。
(二)信道间隔
25kHz。
(三)占用带宽
不大于 16kHz。
(四)发射功率限值
1. 海(江)岸电台:不大于 50W(端口功率);
2. 船舶电台:不大于 25W(e.r.p.);
3. 手持台:不大于 5W(e.r.p.)。
(五)功率容限
±1.5 dB。
(六)发射频率容限
海(江)岸电台、船舶电台、手持台:10×10的-6方。
(七)邻道功率限值

表4-2水上对讲机邻道功率限值

设备类型

偏移标称载波

调制邻道功率

手持台、船舶电台、 海(江)岸电台

第一邻道

25kHz KHz

-70dBc

    (八)杂散发射限值
表 4-3  水上对讲机杂散发射限值

参数名称

工作模式

测试频段

 限值

 检波方式

天线端口杂散发射

 发射模式 

9kHz—150kHz

-36dBm/1kHz 

正峰值

发射模式

150kHz—30MHz

-36dBm/10kHz 

正峰值

发射模式

30MHz—1GHz

36dBm/100kHz 

正峰值

发射模式

1GHz—12.75GHz

-30dBm/1MHz

正峰值

机箱端口杂散发射

发射模式

30MHz—1GHz

36dBm/100kHz 

 正峰值

发射模式

GHz—12.75GHz 

 -30dBm/1MHz

正峰值

(九)测试方法
按 照 标 准 《 移 动 通 信 调 频 发 射 机 测 量 方 法 》( GB/T 12192)、《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执行。

  
         

2025年7月31日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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